笔试试卷全部采用客观题形式,采用机读标准化答题卡,考生统一使用2B铅笔涂卡作答,读卡机阅卷。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通用知识A卷》、《通用知识B卷》科目考试内容复习范围请参见《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用知识考试大纲》(附件2);《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幼儿园)》、《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小学)》、《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中学)》科目考试内容复习范围请参见《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幼儿园、小学、中学)考试大纲》(附件3);《卫生专业知识》科目考试内容复习范围为病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护理学》科目考试内容复习范围为护理学基础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
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的,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3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实际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在1:3比例范围内,有多人成绩相同的,笔试科目为两科的按《卫生专业知识》或《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幼儿园)》、《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小学)》、《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中学)》或《护理学》成绩排序确定,笔试科目为一科的一并进入面试)。
硕士研究生岗位(免笔试)或专业技术正副高级岗位(免笔试)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实际报名人数超过1:30(不含1:30)的,需要进行笔试,笔试时间、地点、科目详见《准考证》。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5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实际人数达不到1:5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笔试成绩在1:5比例范围内,有多人成绩相同的,笔试科目为两科的按《卫生专业知识》或《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幼儿园)》或《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小学)》或《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中学)》或《护理学》成绩排序确定;笔试科目为一科的一并进入面试。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不超过1:30(含1:30)的,直接进入面试。
(二)资格条件复审
面试人员资格条件复审时间:2016年7月19日—7月29日。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市直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进入面试人员的岗位招聘条件复审,县(市、区)由县(市、区)组织或人社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进入面试人员的岗位招聘条件复审。面试人员资格条件复审合格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在面试时间确定后另行发放《面试通知书》。申请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供与本人报考时填报信息相一致的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必要时资格复审部门可以调阅考生档案。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2016年应届毕业生在没有拿到毕业证(及学位证)之前,应持《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附件4)到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面试资格条件复审。
进入面试人员在复审通过后填写《面试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并缴纳面试费用80元/人。
经岗位资格条件复审,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笔试成绩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
面试根据各招聘单位的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或实际操作等方法进行。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具体面试时间、地点、方式,将在《面试通知书》中注明。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折算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考试总成绩的50%。硕士研究生岗位(免笔试)或专业技术正副高级岗位(免笔试)在招聘岗位计划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不超过1:30(含1:30)而直接进入面试的情况下,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考试总成绩及格线为60分。
(四)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于2016年7月15日后在上公布,请考生及时查询笔试成绩。拟聘用人员考试总成绩将随拟聘用人员公示名单一并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及格线以上),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从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若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人选,若面试成绩亦相同,需进行第二轮面试确定。体检工作由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及格线以上)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公示期过后,无论何种原因取消聘用资格的,均不再进行递补。
七、聘用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被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服务年限内不得流动到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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