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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

2014-11-25 09:49:27|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4)36号〕,现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公布、分数核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黑龙江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联通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知识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成绩核查申请及查询。我省应试人员应于12月7日前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成绩核查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应试人员达到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4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本人应在2014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不需办理网上申请和现场审核,但应保留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和本人学生证,2015年毕业后在申请资格时提交)

四、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与报名时所填信息一致的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报名时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四张;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绩通知书、申请表和报名表均在现场审核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提交。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报名地市司法局初审、省司法厅复审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最终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的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报名地市司法局不再受理。

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原文标题: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分数核查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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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关键词阅读 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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