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续聘原则上要统一签订到同一截止时间(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聘期相一致),具体规定如下:
1、为有效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聘用合同由总局统一印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可延到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三、聘用合同续签时,需报《聘用合同备案表》4份,《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2份。可到邮箱下载:gb55195197@163.com,密码:55195197。可到本网站下载专区《事业单位聘用用表》中下载。
四、合同续聘不需从新填合同,只在原合同上续聘栏填写。有职务或职称变动的人员,需在合同变更项目填写,最后将聘用合同、以上表格及电子文本报总局人社局鉴证备案。
五、聘用合同及相关电子文档,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
合同到期未续聘的单位,后果自负。
总局人社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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