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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2014-08-08 16:22:30| 来源: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对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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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康春)
关键词阅读 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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