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报名表、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或能力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凡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4、合成考试总成绩:总成绩以百分计,其中,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若报考同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计算考生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体检与考核
1、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按录用岗位,由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2、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四)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聘用
1、试用期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招聘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和落编等相关手续,受聘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动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手续,否则,不能办理落编等相关手续。
2、审批和落编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退出编制。
3、相关待遇
受聘人员一经正式聘用,享受国家及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有关待遇。
五、纪律要求
(一)回避。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禁止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
1、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2、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3、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禁止应聘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2、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假舞弊的;
3、有其他违纪情节的。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监督电话: 。
六、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联系人宋立彬;联系电话:(0451);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
本方案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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