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园网或教学综合楼公示7天。
(七)体检
人事劳资处(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人事劳资处(人才交流中心)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聘用合同制人员(定向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管理
(一)试用期。受聘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聘期。首次聘任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且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管理与考核
工程训练中心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学教育以及必要的岗前培训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给出评价及是否续聘的意见。
(四)解聘条件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及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天通知被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经考核,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工伤除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3.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司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
4.因工作内容变更、岗位撤销以及其他情况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聘用人员的待遇
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聘用合同制人员(定向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本科生2000元/月,研究生2200元/月。试用期满可根据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适当浮动。
(二)福利待遇。为聘用合同制人员提供“五险一金”,在相关部门建立帐户统一办理缴费,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在其工资里扣除。
(三)每年为聘用合同制人员交纳人事代理费。
六、其他规定
(一)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制人员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训练中心聘用合同制人员统一在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做人事代理。
(二)工程训练中心聘用合同制人员实行固定岗位聘用管理,聘任后不向校内其他部门的岗位流动。
(三)工程训练中心聘用合同制人员实行岗位固定工资福利,除上述工资福利待遇外,不享受校内在编职工的其它福利待遇。
(四)工程训练中心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学历层次与岗位需求是对应的,如因个人原因需进一步深造(如读硕、博)的,应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五)工程训练中心聘用合同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认定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统一办理,学校实行评聘分开原则。
(六)聘用教学指导人员优先考虑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工程训练中心或被聘人员任何一方如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工程训练中心被聘人员离校时,必须办清离岗、离校手续。因个人原因给学校或工程训练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赔偿的追缴由工程训练中心负责。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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