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教师 > 阅读资料 >

2022黑龙江教师招聘备考资料: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022-05-26 09:45:42| 来源:黑龙江中公教育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考查频率较高,主要以识记结合理解为主,同一次考试中会出现不同题型反复考查的情况,题干以权利地位的识记或案例反选为主,比如学生起诉学校属于什么救济渠道等。所以接下来就此进行简单分析。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节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一、行政渠道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是指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如:学生作弊,学校记过处分,学生对此不服就可以提起申诉。教师所在学校扣押教师工资,侵犯教师的获取报酬权,老师可以提起申诉。

2、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如:如果财政机关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时,学校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3、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如:城管暴力执法,对公民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赔偿。

二、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如:教师在校外补课,教育局剥夺教师资格证,如果教师认为这个行政处罚不合理,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仲裁渠道

仲裁渠道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仲裁渠道,即人事仲裁、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仲裁。

1、人事仲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我国在人才使用、流动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如:有编制的工资拖欠纠纷。

2、劳动仲裁制度,一般承认劳动仲裁处理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如:编外人员的工资拖欠纠纷。

3、民商事仲裁,属于民间组织,无国家强制力,适用于财产纠纷,并且遵循一裁终局。

四、调节渠道

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从众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如:婆婆调解(民间调解)、街道办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院调解—离婚前先考试)。

五、做题技巧:

(一)行政申诉(行政处分+民事争议)两种情况:

1.民事争议(侵犯教育法、教师法里面的合法权益)——行政申诉——民事诉讼

2.行政争议(只针对行政处分不服)——行政申诉——不服再复核(不可走其他路)

(二)行政复议(行政争议,行政处分除外)

对行政主体(先天/被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复议/诉讼)——涉及财产问题可依法进行行政赔偿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伊春中公ly)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伊春中公教育

微信号:yichunoffcn

立即关注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