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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黑龙江教师招聘关于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措施汇总

2022-05-26 09:34:27| 来源:黑龙江中公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责任】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人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教招考试中,此部分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单、多、判)进行考查,需要明确法条中不同情形和处理措施的对应。而该法条情况多样,处理措施复杂,特此梳理汇总,帮助考生更清晰地区分这些容易混淆的法条内容。

一、具体内容

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以下三个表格:

(一)条件一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二、实战演练,牛刀小试

1.【单选题】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

A.一年以上四年以下

B.二年以上四年以下

C.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1.【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因此,C选项正确。

2.【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招收学生工作中,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下列处理措施正确的是( )。

A.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B.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C.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D.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2.【答案】A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

3.【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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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春中公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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