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招聘考试中,行政复议属于教育法学中教育法律救济一章中的考点,考查题型以单选和多选题为主,会涉及案例分析,知识点之间容易混淆,所以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区分,以下是对该知识点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提供帮助!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最高级别的立法。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行政复议,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3.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4.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5.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原则上来说,所有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定,二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应是教育法规所保护的教育关系。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基本上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1.申请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的要求,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受理
它是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的行为,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标志是立案。
3.审理
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的中心阶段。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以及答辩书。
4.决定
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判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上,有关机关作出相应的裁断。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5.执行
复议决定生效后就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
四、实践演练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是指( )。
A.行政申诉 B.行政复议 C.行政诉讼 D.行政赔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因此B选项正确。
以上就是对行政复议的总结,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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