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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省全国成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公告

2020-09-01 11:24:48|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五、填报志愿

今年我省成人高考采取考试成绩发布后填报正式志愿的方式,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预报志愿用于招生院校确定招生计划名额的参考。

填报正式志愿的时间及方式:

1.填报时间:11月26日至11月30日(9:00--21:00)。

2.填报方式: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进入成人高考网报系统进行正式志愿填报。

六、录取

(一)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录取。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即依照招生计划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考院对招生学校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招生学校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将由省招考院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统一对社会公布并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录取。

(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招生计划数按考试科类划定。其中艺术类(除史论、编导专业外)和体育类的高起本、高起专各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层次和科类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的高起本、高起专考生的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 。

对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省招考院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学校投档,招生学校按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投档分数不得低于同科类高起专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三)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按计划录取,不得以录取人数不足以开班为由取消已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

(四)《新生入学通知书》由招生学校印制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按新生录取名单向新生发放。

(五)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招考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应出具省体育局人事部门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的认证报告、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省内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2.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直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嘉荫县、同江市、抚远县、绥芬河市、穆棱市、东宁县、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4.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不累计,只选其最高分给予照顾。录取前,省招考院及考生所在考区的招生考试机构要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25周岁以上照顾政策除外)信息在阳光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2021年1月上旬考生可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查询本人录取信息。

(七)被录取的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所录取学校报到。

七、新生复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要求,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应当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审查考生本人及有效居民身份证等信息是否与录取信息一致,发现考生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修改,审查合格后再予以注册学籍。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对考生报名时的最后学历进行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考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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