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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20-07-07 07:55:33|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3.项目生身份如何认定?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的人员,面试资格确认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项目生主管部门进行身份确认,身份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村任职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县级组织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期满考核等次证明。

(2)“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由服务单位开具并盖章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鉴定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服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原件,黑龙江省服务期满特岗教师考核聘任登记表复印件。

具体要求以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在面试资格确认期间发布的公告为准。

4.项目生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借调、就读和工作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不计入。

5.关于递补有何规定?

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环节,出现不合格者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次进行递补。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后的其他环节出现人员空缺,不进行递补。

四、关于体检和考察

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2.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通用标准执行。

3.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4. 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

5. 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6.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需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2020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对报考者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广大报考者在报考时,根据身体状况慎重选择职位!

7. 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8.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考察内容要突出政治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参照其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

五、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重要参考。

2.关于考生因个人原因在招考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考生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需提前与招录机关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考生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考生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3.对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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