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待遇保障
(一)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自治区补助水平综合确定。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二)“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自治区范围内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且“特岗教师”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盟市、旗县(市、区)必须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
(四)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旗县(市、区)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两项可以累计。
八、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3.82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3.82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旗县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拨款部分及地方性津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依法缴纳“特岗教师”应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障待遇相关费用。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九、组织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特岗计划”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落实中小学编制及“特岗教师”入编工作。
九、组织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特岗计划”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落实中小学编制及“特岗教师”入编工作。
(二)自治区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指导盟市、旗县(市、区)的相关工作。盟市负责制定本地“特岗计划”面试等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指导、督促旗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旗县(市、区)要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工作等相关政策。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特岗教师”的先进事迹,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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