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面试(试讲)。面试(试讲)工作由盟市或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面试重点考查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含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及专业和识教学能力。同时,组织面试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面试通过人员进行体检。
面试(试讲)时间:2020年8月3日-8月13日,具体时间、地点由相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人员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若因学校原因暂未领导毕业证书,可携带学校可携带学校开具的具有报考条件相关内容的学历证明,并在网上报名时上传学历证明图片,但必须在8月1日前提交毕业证原件)、《准考证》等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上述证件与面试名单信息或网报信息不符或证件有虚假的的,取消面试资格。
5.成绩确认。本次招聘考试的最终成绩由考生的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率计算生成。
6.资格审查。“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在考生报名、考试、公示期间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或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可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复审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7.公布名单。各设岗旗县根据计划数和最终考试成绩、体检结果,按照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拟聘“特岗教师”人选,加盖旗县人民政府公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盟市将所辖旗县拟招聘情况汇总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花名册》样表请在“特岗教师”招聘系统下载),加盖盟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公章后,于2020年8月16日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共同审核,审核确定后的拟聘“特岗教师”名单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期为5天。
8.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方式及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文通知;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标准、新课程理念、安全及突发事件预防知识、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法、教育教学技能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
9.签订合同。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对于本次考试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先上岗的,各地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1年,且在试用期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若1年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原则应于秋季开学前将招聘的“特岗教师”派遣到设岗学校,设岗学校负责安排教学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编制情况和实际需求,统筹考虑,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和教师严重短缺的乡村学校,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特岗教师”安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原则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2人。
(二)设岗旗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住房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间的安全。
(三)设岗旗县(市、区)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3年服务期满自愿留任的,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旗县编制部门为其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聘用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对于今年新招聘的未取得教师资格的“特岗教师”,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在取得教师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
(五)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
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
(六)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六、“特岗教师”管理
(一)“特岗教师”实行聘任制,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特岗教师”数据库建设,及时核对、汇总和录入“特岗教师”的信息,并指定专人管理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对于离岗“特岗教师”的信息要及时在管理信息库中变更。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辖旗县(市、区)“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信息变化情况,要及时更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报送。
(三)“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特岗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特岗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