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岗位任务与薪酬待遇
(一)岗位任务:
1.教师岗位,按照学院规定,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或其他工作。
2.管理岗位,完成所在部门安排的管理工作。
3.按学院工作安排承担兼职辅导员或其他管理岗位任务。
(二)薪酬待遇:
本次招聘人员采用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制,参照在编在岗人员实行“同岗同责同酬”,除以编制内人员为特定发放对象的政策性补贴以外(即改革性补贴、职业年金),薪酬待遇标准与在编在岗同职级人员一致,社会保险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本次招聘人员聘期内申请读博,或获得博士学位,与学院在编在岗人员同样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学习提高管理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18〕34号)、《哈尔滨金融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暂行办法》(哈金院党〔2018〕72号)。(见附件2、3)
六、聘用期限
(一)岗位聘期分为1年、2年、3年共三档,由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录用后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首次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选择3年聘期的试用期为6个月,选择2年或1年聘期的试用期为2个月;社会人员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选择3年聘期的试用期3个月,选择2年或1年聘期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聘用人员离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学院。
(二)首次合同期满时,实施有条件续聘。
首次聘期结束前1个月,学院对相关聘用教师进行聘期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和学院工作需要,经本人与学院协商一致后再行签订续聘合同,不符合条件者不再继续聘用:
1.聘期内考上博士研究生者,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如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学院视当年编制政策予以解决编制。
2.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发表学院认定的高水平期刊C类及以上论文1篇。
3.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含教改项目)1项。
4.聘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在学院教学质量综合排名中每学期均占前50%,并且至少一学期排名占前20%。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在兼职辅导员或兼职管理工作中能力突出的人员,首次合同聘期届满后,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本人意愿,可择优遴选至辅导员或其他管理岗位继续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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