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领导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1.“特岗计划”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吉林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全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省教育厅下设特岗办公室,负责“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信息沟通、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等。
2.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当地“特岗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指派专人负责特岗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有关高校成立特岗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特岗计划”指标、设岗县(市、区)、设岗学校、学科及具体人数,统计特岗教师相关信息和上报各种数据;做好政策宣传、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跟踪服务、宏观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市(州)及设岗县(市、区)日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工作,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特岗教师享有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支教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省编办加强对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体检;负责所辖县“特岗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统筹资金,加强“特岗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及时掌握和督促各县积极做好特岗教师月工资发放,每月将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县(市、区)特岗教师的补充,确定教师岗位设置与申报计划,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特岗教师的学科和学历情况,科学安置特岗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完成规定的三年工作服务期。将特岗指标落实到校、到人,及时据实上报各种数据,做好特岗教师的常规管理和考核,提供办公室和周转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督促检查特岗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确保持证上岗;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发放特岗教师的工资和补贴,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特岗教师手中;要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岗位的通知》 (吉教联字[2012]51号)要求,确保按时完成2018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落编安置工作,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各高校负责“特岗计划”的宣传、动员、推荐、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做好就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六、实施办法和步骤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我省2018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3月—4月)
包括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各设岗县(市、区)的设岗计划、制定“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报名系统、组织宣传发动、开展网上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二)公开招聘(6月—7月)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组织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命制、组织考试录取工作,招聘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聘后管理
1.省教育厅指导各设岗县(市、区)使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特岗教师信息数据库,对各批次特岗教师实行信息化管理。各设岗县(市、区)要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特岗教师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统计数据将作为申请核拨在岗人员工资性补助经费的法定依据,并以此作为研判各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
2.特岗教师聘用期间,根据本人自愿,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特岗教师人事档案由设岗县(市、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3.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设岗县(市、区)要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特岗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师字[2013]8号)要求,做好本地特岗教师的配置、管理及使用工作;各设岗学校要认真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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