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对于弄虚作假者,学校将随时予以解聘。
3.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正式办理报到手续前,需提供硕士、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及报到证;留学归国硕士、博士研究生办理报到手续前,需提供学历认证书及留学归国证明,否则学校不予录用。
七、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省纪检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张老师、范老师 联系电话:(0452)
网址:,电子信箱:
地址:齐齐哈尔市文化大街42号齐齐哈尔大学人事处
邮编:161006
八、本方案由齐齐哈尔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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