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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

2006-02-13 22:01:45| 来源:国务院扶贫办

五、政策保障

(二十一)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 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要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要针对目前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 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二十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支持其他贫困地区。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实行专户管理。 资金分配计划每年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贫困乡、村, 重点用于改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要逐年增加扶贫贷款总量,主要用于 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的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 收入的项目,应视项目效益给予积极支持。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 贷款项目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 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基准利率之 间的差额由中央财政据实补贴。

(二十四)密切结合西部大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与扶贫开发 相结合,着力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安排的水利、退耕还林、资源开发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在贫困地区布局。公路建设项目要适当向贫困地区延伸,把贫困地区的县 城与国道、省道干线连接起来。西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使用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增加 贫困人口的现金收入

(二十五)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党政机关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对支持 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以及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关 系,培养锻炼干部都有重要意义。要把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从中央到地方 的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都要继续坚持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或贫困乡村。有条件有 能力的,要结合干部的培养和锻炼继续选派干部蹲点扶贫,直接帮扶到乡、到村,努力为贫困 地区办好事、办实事。

(二十六)继续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要认真总 结经验,根据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扩大协作规模,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帮扶力度。对口帮扶 双方的政府要积极倡导和组织学校结对帮扶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民间交流 与合作。特别是要注意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进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二十七)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贫困地区的开发 建设。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 队等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 贫开发项目。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资金,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捐赠资金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逐步规范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开发活动。欢迎海 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通过不同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二十八)发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援助性扶 贫项目。为保证其顺利执行,国家适当增加配套资金比例,对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全额配 套。要根据贫困地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外援项目的管理;努力提高外援贷 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增强还贷能力。通过多种渠道、不同方式争取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扶贫 开发的帮助和支持。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里的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在扶贫开发方面 创造的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我国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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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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