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保障
(二十一)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 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要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要针对目前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 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二十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 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支持其他贫困地区。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实行专户管理。 资金分配计划每年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贫困乡、村, 重点用于改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要逐年增加扶贫贷款总量,主要用于 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 、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的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 收入的项目,应视项目效益给予积极支持。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 贷款项目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 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基准利率之 间的差额由中央财政据实补贴。
(二十四)密切结合西部大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与扶贫开发 相结合,着力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安排的水利、退耕还林、资源开发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在贫困地区布局。公路建设项目要适当向贫困地区延伸,把贫困地区的县 城与国道、省道干线连接起来。西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使用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增加 贫困人口的现金收入
(二十五)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党政机关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对支持 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以及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关 系,培养锻炼干部都有重要意义。要把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从中央到地方 的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都要继续坚持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或贫困乡村。有条件有 能力的,要结合干部的培养和锻炼继续选派干部蹲点扶贫,直接帮扶到乡、到村,努力为贫困 地区办好事、办实事。
(二十六)继续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要认真总 结经验,根据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扩大协作规模,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帮扶力度。对口帮扶 双方的政府要积极倡导和组织学校结对帮扶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民间交流 与合作。特别是要注意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进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二十七)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贫困地区的开发 建设。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 队等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 贫开发项目。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资金,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捐赠资金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逐步规范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开发活动。欢迎海 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通过不同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二十八)发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援助性扶 贫项目。为保证其顺利执行,国家适当增加配套资金比例,对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全额配 套。要根据贫困地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外援项目的管理;努力提高外援贷 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增强还贷能力。通过多种渠道、不同方式争取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扶贫 开发的帮助和支持。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里的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在扶贫开发方面 创造的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我国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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