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0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重庆高新区教育事业单位2021年赴北京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学历等要求
1.年龄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6日,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指未满31周岁,即1990年10月17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岁。
2.学历(学位)
2020、2021届毕业生须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正在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2022年应届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在境内高校毕业的须在2022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
国(境)外高校毕业的,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面试前)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3.专业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4.教师执业资格
(1)报考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执有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其中语文学科教师取得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证书;
(2)报考英语教师岗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须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
(3)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相应层级以上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报名应聘,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并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层级以上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
(四)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0周岁以下,均含30周岁。本简章所指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本简章正文和附件所指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人事及学籍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以及2020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其中之一)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视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本简章所指“世界高校前100位的国(境)外高校”指使用2022年QS世界大学排名序列。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招聘各环节时间安排及疫情防控要求相应调整的,将通过重庆高新区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及时公告,请报考人员关注。
四、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仔细对照招聘岗位要求,诚信、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并按网页提示上传电子材料(含电子登记照,要求jpg格式,20kb以下)。
2021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开展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工作。若岗位未招满,剩余岗位及具体报名时间、地点等事项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资格复审及考试考核等事宜将在重庆高新区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公布。
(一)承诺诚信报考
报考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简章要求,对照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如实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提交真实、准确、有效、齐全的报名材料。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始终,在网上报名、资格复审、政审考察、拟聘公示、聘用等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报负责资格条件审核的单位认定后,取消其考录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通过重庆高新区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ggfw.rlsbj.cq.gov.cn/wsbm/rccp/Webregister/)进行网上报名。报名通道开放时间为2021年10月16日9:00至2021年10月22日18:00。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报名系统中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三)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招聘方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如因填报信息错误而未通过审核的可在2021年10月23日18:00以前及时修改,重新资格初审。
(四)报名缴费
通过网上资格审核后于2021年10月24日18:00前完成网上缴费,报名费50元/人。逾期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招聘。
(五)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10月27日9:00—10月30日12:00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因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未达到开考比例情形的处理。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名额之比须达到2: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岗位;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的,经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可进一步放宽比例。
五、考试及资格复审
本次招聘考试主要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凡实际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数之比超过8:1的,将对此岗位应聘人员进行笔试。笔试科目包括综合知识(教育基础理论等)、专业知识(学科知识),面试项目包括专业技能测试、综合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知识(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等)+专业知识(学科知识),采用闭卷笔答形式,分值100分,时间90分钟。笔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
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教师岗位须加试专业素养,专业素养加试成绩计入笔试成绩。
2.笔试时间及地点:2021年10月30日(星期六)在北京市举行,具体时间及考试地点于2021年10月24日前在网上报名系统公告。
3.进入面试环节的规则
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5:1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若实际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预定比例的,最低可按2:1竞争比例开展面试;竞争比例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的,经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可进一步降低比例开考。
4.笔试成绩公示
笔试成绩于2021年10月30日24:00前在网上报名系统公示。
(二)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选应按短信或电话通知的时间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接受报名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主动放弃面试的,不予递补。
(三)面试
面试由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公共服务局组织实施,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面试时间:2021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于2021年10月30日24:00前在网上报名系统和短信通知。
面试环节中,专业技能测试方式为说课,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教学设计能力、课堂教学艺术等;综合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团队意识、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面试方式分值为100分,说课测试时间10分钟,综合面试时间5分钟。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组织工作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
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四)总成绩计算
1.未组织笔试的:
总成绩=面试成绩
2.组织笔试的:
总成绩=笔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综合面试成绩×30%
考试总成绩、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在重庆高新区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公示(网址:http://ggfw.rlsbj.cq.gov.cn/wsbm/rccp/Webregister/)。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符合岗位的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学历、获得奖学金等次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优先。
体检由公共服务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体检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公共服务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党群工作部会同公共服务局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考察小组要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考察留痕的原则,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拟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否属实,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证。其中,学历、学位及信用情况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cdgdc.edu.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等进行查证。
公开招聘过程中凡发现报考人员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实前,暂停聘用;发现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进行考察的,给予考察不合格结论,一律不予聘用。报考人员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和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获奖资格等材料的,一经查实,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经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限制招聘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有报考人员弃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不予递补。
七、公示
体检、公示等有关事宜,在重庆高新区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上发布或短信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考试总成绩、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等。
八、聘用及待遇
考生通过考试考核、体检、考察获得拟聘用资格后,根据学校学科岗位需求,按考试考核成绩选择重庆高新区中小学校的相应教师岗位。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
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一经聘用,按高新区教师管理办法享受重庆高新区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待遇,并在重庆高新区最低服务满5年,未满规定服务期提出解除人事关系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十、其他
1.本简章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
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18580293292
3.考务咨询电话: 023-68680603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附件:
1.重庆高新区教育事业单位2021年赴北京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岗位一览表;
原标题:重庆高新区教育事业单位2021年赴北京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简章
文章来源:http://rlsbj.cq.gov.cn/zwxx_182/sydw/202110/t20211015_9812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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