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为全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组织人才保障,经市中小学校长择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从全市教育系统优秀的中青年教师中择优选任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副书记)人选,幼儿园园长、副园长人选。现就择优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择优选任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4.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择优选任职位及数量
1.中学校长3名,中学校长备用人选5名;
2.中学副校长(副书记)8名,中学副校长(副书记)备用人选10名;
3.小学校长2名,小学校长备用人选4名;
4.小学副校长(副书记)4名,小学副校长(副书记)备用人选5名;
5.幼儿园园长2名,幼儿园园长备用人选3名;
6.幼儿园副园长4名,幼儿园副园长备用人选5名。
三、择优选任范围及条件
(一)择优选任范围:全市教育系统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教师。
(二)择优选任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4.富有教育情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三)择优选任资格
报名人员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正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70年4月7日以后出生);副职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5年4月7日以后出生)。
2.中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小学和幼儿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且3年内没有被查实的信访举报线索。
4.校长(园长)人选应当具有7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副校长(副书记、副园长)人选应当具有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5.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一般应有担任学校主任或副主任(团队干部)2年以上经历,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提任。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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