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所属配枪部门接到使用枪支的口头报告后,应当及时上报所属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机关应当视情指派警务督察部门进行调查;对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验证并形成卷宗。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由警务督察部门牵头,纪委监察、法制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机制,负责会同有关警种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案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开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二)通知医疗单位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治;查明伤亡人员的身份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
(三)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四)通知事发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五)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组织做好善后处理、舆情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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