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9年4月27日9:00—10:30。
笔试共1个考试科目,内容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等。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满分为100分。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2.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各招聘单位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报名需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3.面试
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在全市统一划定的笔试及格线以下的不可以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相关区、县(市)教育局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递补后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相关事宜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面试采取试讲的方式。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四)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时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发布。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体检组织部门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沈阳市教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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