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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公务员备考资料:遗嘱,想立就能立吗?

2018-12-06 11:50:42| 来源:中公教育

2019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即将到来,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提供:2019黑龙江公务员备考资料:遗嘱,想立就能立吗?供大家参考如下。

我国《继承法》规定和承认的继承方式包括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是遗嘱人按照其内心真意分配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方式。另外,根据《民法总则》的精神,自愿原则被确立为民法的首要原则。即便如此,我国公民就能完全按照本人的内心意愿来设立遗嘱吗?其按照个人意愿设立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吗?换句话说,遗嘱,是我们想立就能立的吗?今天我们就聊一下遗嘱的形式和效力等相关问题。

一、遗嘱的设立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其他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因此,我国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以上述法定形式设立。公民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遗嘱无效;在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时,继承人亦不得代其设立遗嘱,更不得以继承人生前的行为、爱憎推测其分配遗产的意愿。如,老张有大张和小张两个儿子,生前极其喜爱小儿子,总是将自己的财物赠予小张。老张去世后,小张以自己生前深得父亲喜爱为由,请求继承其父全部遗产,该请求自然不成立。这就类似于,老皇帝驾崩前没有设立遗诏,其最受喜爱的皇子,也不能理所应当地继承皇位。

二、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上一部分,我们讲道,遗嘱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设立;不是以法定形式设立的,或继承人推测出的遗嘱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遗嘱还可能因以下几种情形而无效。

(1)因效力冲突而无效。因为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所以与公证遗嘱相冲突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就是无效遗嘱。如,张老太特别喜爱自己的小儿子,立下遗嘱表示自己死后的所有遗产由小儿子继承,并将该遗嘱送至公证机关予以公正。此后,小儿子娶了媳妇儿,忘了娘,对张老太极为不孝。张老太十分伤心,重新书写了一份遗嘱表示所有遗产由自己的小女儿继承。第二封遗嘱刚刚书写完毕,张老太就去世了。由于,第二封遗嘱并非公证遗嘱,效力较低;故仍应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由其子继承遗产。

(2)因条件不足而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代书、录音、口头形式设立遗嘱的,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才可生效。不满足此条件而设立的遗嘱,自然是无效的。如,老张在弥留之际,口述遗嘱内容,由大儿子执笔记录,小儿子在场见证,除此外无其他见证人在场。因为老张的两个儿子,都与继承有利害关系,所以该代书遗嘱无效。

(3)因特定情形消失而无效。《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但危急情况消失后,遗嘱人可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时,应以其他形式重新设立遗嘱,原口头遗嘱失效。如,老李因突发疾病,生命垂危。在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前,老李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并有四名无利害关系的医护人员在场见证。此时,该遗嘱是有效的。如果,老李经过抢救,转危为安,该遗嘱则自然归于无效。

由此可知,我国公民设立遗嘱,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该遗嘱,就可能会归于无效。因此,遗嘱,还真不是我们想怎么立就能怎么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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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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