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选遴选信息:2018黑龙江哈尔滨市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请于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9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更多信息请关注中公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2018黑龙江哈尔滨市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详情可咨询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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