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省考行测技巧:因果关系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中可能性推理的论证具有三个要素:前提、论证、结论。要素组合在一起就会构成相应的结构,我们称之为论证结构。可能性推理虽然存在可能性,但是也是依据论据和结论之间的某种联系进行的推理,“联系”有很多种类,最普遍的、最常见的就是“因果关系”,所以中公教育在进行推理时往往会根据“因果联系”去进行推理。我们看到一个事实,往后想他会导致什么结果,往前想他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或者当我们看到多个事实,我们会思考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在考试当中,大多数都是依据“因果联系”来进行的推理。那么依据“原因和结果”在一个可能性推理的论据和结论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一样。有些论据是原因,可以推出结果;有些论据是结果,进而推出原因;有些论据是两个事实,推出他们的因果关系。想要明确题目中的因果关系,就要先知道因果关系的含义:
因果关系是指若A存在能够引起B的发生,则A是B的原因,B是A的结果。
例如:“天气很热,会导致冰淇淋的销量增高”中“天气很热”与“冰淇淋销量增高”就是因果关系,其中“天气很热”为原因;“冰淇淋销量增高”为结果。
事物与事物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的同时也就伴随产生了一些特性:
1. 普遍性
世间万物,凡事必有因果,当我们看见一个事物我们就会不由自主的去猜测它的原因或结果。在因果关系中,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所以说因和果是伴随发生的。
2.先后性
如果两个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例如我们说“焚烧秸秆是雾霾产生的原因。”在这个推理中,它想表达的是“焚烧秸秆”与“雾霾产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且“焚烧秸秆”是因,“雾霾的产生”是果。那么在这个因果关系中,“焚烧秸秆”一定发生在“雾霾产生”之前我们才可以称“焚烧秸秆”是“雾霾产生”的原因。反之,如果“焚烧秸秆”发生在“雾霾产生”之后,那么“焚烧秸秆”不可能是“雾霾产生”的原因。据此我们可以引发的一个思考就是——我们说如果一对事物是因果关系,那么它们一定存在发生顺序上的先后性;那么在发生顺序上具有先后性的两个事物一定是因果关系吗?举个例子来说,“春”发生在“夏”之前,那么“春”就是“夏”的原因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如果两个事物具有发生顺序上的先后性,它们之间不一定是因果关系。
3.确定性
所谓确定性是指一对因果关系的两个事物,在这个关系中因就只能是因,果就只能是果,不能颠倒和互换。
4.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主观为转移。在做题的过程当中,我们经常会遇见这样的选项:“某专家说……”这样的选项就趋于主观,鉴于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具备客观性的,那么带有主观意味的选项就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加强或削弱。所以当我们在做题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选项就可以直接排除。
5.复杂多样性
因果关系中的因和果不是单一对应存在的,“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也是很常见的。例如:汽车尾气、秸秆焚烧、供暖排放都是引起雾霾的原因;雾霾也可以因为原因造成交通拥堵、健康威胁、飞机延误等多种结果。所以我们说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是具备复杂多样性的。
6.链条性
如果已知A是B的原因,B是C的原因,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断定A是造成C发生的原因?例如:焚烧秸秆是雾霾产生的原因;雾霾是交通拥堵的原因。我们是否可以说“焚烧秸秆是雾霾产生的原因?”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同一个事物可以在不同的环境中担任因和果两种不同的角色,但是因果关系是不具备传递性的。所以我们把A、B、C三种事物之间因果关系所体现的特性称为“链条性”而非“传递性”。
在了解了因果关系的定义和特性之后,我们就能够在可能性推理的做题过程中更加快捷的找出削弱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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