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11月份,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2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二、2016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明确,将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
三、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四、2017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选择了100个改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五、2018年,将继续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将试点由现在的129个增加到300个。
六、2020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路线图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二、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1.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3.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实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三、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1.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2.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
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
3.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
4.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
四、清理废除农村不合理税费
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
1.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
2.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
3.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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