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
1、处罚时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诉讼法》
3、行政诉讼时效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一审普通程序期限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6、二审上诉期限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二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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