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调范围
从各区县、市直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全市事业单位(含区县)副科级干部中择优选调。
二、选调条件
选调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勤奋敬业,作风优良。
2、身体健康。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6月1日以后出生)。
5、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截至2015年6月),熟悉经济、金融、审计、财会、法律等业务,或具有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判、司法机关及其他党务、行政部门工作经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
1、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2、资格审查。由市纪委组织部按照规定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公共知识和文字综合能力,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占40%,策论写作占60%。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从到低分,取前9名参加面试。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7月2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4、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面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7月4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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