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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兵团招录公务员招考公告

2013-04-11 09:58:12| 来源:中公教育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打印的《报名表》等材料。报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报考职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报名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3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3年7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定向招录“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职位的,应提供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具体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招考定向招录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职位的,应提供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

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有“双语能力”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复审时增加双语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在资格复审环节进行视力检查,进入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视力检查不合格人员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七、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3: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分别由兵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师负责组织实施。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兵团机关的职位,按照1:5的比例确定。各师及监狱系统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法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程序。

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费用40元。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九、体检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1:2进入体检,其他职位的按1:1进入体检。

体检工作由兵团和各师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师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十、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名,从到低分以职位拟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经考察后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考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十一、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兵团机关和各师机关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选名单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兵团考试信息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招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十二、监督与回避

兵、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兵团考试信息网()、兵团人事人才网()、兵团政务门户网()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十四、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

1、政策咨询:

2、考务和技术咨询:

3、监督举报:、12388

4、各师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第一师人事局    、

第二师人事局    

第三师人事局    、

第四师人事局    、

第六师人事局    

第七师人事局    

第八师人事局    、

第九师人事局    、

第十师人事局    、

建工师人事局    

第十二师人事局  、

第十三师人事局  

第十四师人事局  

兵团监狱管理局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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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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