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递补的规定
只有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环节,有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时,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次进行递补。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后的其他环节出现人员空缺,不进行递补。
六、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考生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重要参考。
2.关于考生因个人原因在招考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考生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需提前与招录机关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考生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考生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3.对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招录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的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或办法),按照新规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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