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省计划选派200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更多伊春三支一扶考试公告请关注中公伊春三支一扶考试网。
伊春三支一扶考试公告
原文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连续十三年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的基础上,2020年筹集财政性资金约2000亿元,较上年增加200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聚焦群众烦心事、堵心事、揪心事和难点、痛点、堵点,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1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
1.进一步扩大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5万人。
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18万人次,创业培训12万人次。
4.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2000名,财政安排工作、生活补助。
5.帮助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3000名,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3500个,为1.2万名残疾人购买“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
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亿元,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0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占贷款总数60%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在95%以上。
二、社会保险
7.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8.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00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45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5万人。
9.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当地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保费。对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105元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至79周岁之间的参保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3元提高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按不低于每人每月6元提高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10.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88万人,继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1.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按照国家规定,适度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护理费。
12.为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为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抚恤和社会救助
13.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70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47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
14.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15.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6.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17.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提标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18.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专项救助政策;调整企业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士兵和原省属农垦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19.提高抚恤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落实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红军失散人员、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的抚恤补助待遇;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20.改善残疾人照顾服务。帮助残疾人实施精准康复服务,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基本完成确需的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为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1.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对具有本省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其中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应救尽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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