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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贵州贵阳市下半年公安局招录人民警察50人简章(10月22日-26日)

2018-10-17 13:48:03|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优化人民警察队伍结构,进一步充实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民警察。为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录计划及职位

贵阳市公安局共计划招录人民警察50人,其中:贵阳市公安局机关计划招录20人;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计划招录10人;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计划招录20人。各招录职位详见《贵阳市公安局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1)。

三、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8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的人员(简称“五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六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精神,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以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0年10月22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7年10月23日及以后出生);优秀村干部、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2年10月23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本省户籍是指截止2018年10月22日户籍登记仍在贵州省。本省生源是指原为贵州户籍,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到省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7.优秀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5年度及以前担任,目前仍在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10月23日及以后出生);

(3)由所在乡党委推荐,经县级组织部门同意。

8. 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1)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截止2018年10月22日累计服务满两年的人员。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截止2018年10月22日服务期满的人员。

(3)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5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2015年度是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5年招录公务员,2016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5年。

3.截止2018年10月22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8年10月22日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学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2.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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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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