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和会计处理
1.持有至到期投资共有三个明细科目,如下所示: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利息调整
“成本”科目核算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也就是债券的面值,也就是票面金额。票面金额是多少,“成本”科目就核算多少。
“应计利息”科目主要用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因为平时不付息,但是期末要进行计提,所以放在“应计利息”明细科目里。对于分次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我们用“应收利息”这个一级科目进行核算。
“利息调整”科目是一个倒挤科目,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2.初始计量的总原则:
①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也就是付出的购买债券的价款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正因为初始入账金额和债券的面值不一致,所以需要“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②付出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或者“应收利息”。
3.结合分录明确一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注意:交易费用)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借可贷)
4.企业应于每个报告期末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估。以下几点请注意:
①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方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出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无法让投资者收回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那么投资者不可以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②如果投资者拥有赎回权,一般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对于可转换债券投资,如果转换权只能在债券到期时或到期后行使,那么债券持有者可合理声明其具有明确意图持有该债券至到期;如果转换权可以债券到期前任何时点行使,则该债券持有者不能作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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