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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18-01-04 10:43:57| 来源:

2018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是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今年又正式施行了《民法总则》,所以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修改了的内容要加以重视,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希望广大考生给予重视,并能够熟练掌握,同时通过相应的练习题来检验自己的掌握水平。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以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希望大家注意,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纯获利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根据现阶段的法律前沿思想我们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的,否则无效。

综上,是有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仔细学习,多做练习,能够在考试中出现相关问题时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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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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