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可以制定与公约规定一致的经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5.在对于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还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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