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报考人员考试、体检及政审情况,经综合评定后,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组织拟聘用人员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将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聘为本院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考试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资待遇
获聘人员合同期内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由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交纳)。
六、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在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报考资格;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取消聘用,并由其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考生应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因报名人员自己原因未能参加各招录程序的,由报名人员本人承担。
3.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和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不畅影响招录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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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鹤岗中院关于招录审判辅助人员的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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