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部分,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以参考,是纯粹的理论知识,考生学起来感觉比较吃力。本篇文章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系统的梳理,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基本理论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还必须积极执行现行法规定的行政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不作为。总结起来就是“法有规定不可违,法无规定不可为”。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去民事活动最主要的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最主要的是行政决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和理性,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首先,坚持实体公正与公平,即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不偏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其次,考虑到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只考虑与法律规范授权的目的有关的因素。再次,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手段或采取影响当事人权益最小的手段,比如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合理行政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的步骤、程式要求。具体包括行政公开,即除涉密事项外,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公开,以保证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前,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回避原则,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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