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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农业:农村人必须了解的土地政策

2017-04-08 14:45:59| 来源: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网

【最新规定】:

2014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为支持规模化粮食生产,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有条件占用基本农田。

具体政策为: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门道3 什么是自留地?

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60条”)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了。自留地有可能是基本农田,也可能不是,具体要看是否被划为基本农田范围。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自留地也需要确权。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门道4 土地确权的程序是什么?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登记的具体程序上是不尽相同的,但总体上土地登记应该把握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土地登记申请;

二是土地权属审核;

三是注册登记;

四是核发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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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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