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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公务员招录公告解读

2016-03-19 15:57:09|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三、部分招录条件变化

2015年公告内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约定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不得报名,期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

2016年公告内容: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在读的全国统一招生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名。

同时,构成回避关系的情况公告给予了明确的说明: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资格审查将更加严格,报考时请考生仔细筛查自身条件。

四、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报考应结合自身实际

中公教育提醒各位考生,边远地区的报考要结合自身实际,不要听到是艰苦边远地区就心生不宁。结合自身特点、兴趣专长,理性报考才是最佳。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职位需求进行报考。

五、笔试

笔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

1. 公共科目笔试

一般职位的报考人员只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

2. 专业科目考试

(1)司法部门特殊职位的报考人员,需参加《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岗位基础知识》专业科目笔试。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

(2)涉密等部门特殊职位的报考人员,需参加其他相应专业科目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3. 笔试总成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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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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