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常见的分类是根据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章)和非正式规范性文件。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就特定事项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3)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
(4)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5)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6)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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