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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刑法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5-03-19 17:06:47| 来源:中公教育
    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今天,中公选调生考试网就来为大家系统讲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相关知识,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1.犯罪预备

(1)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特征:一方面犯罪预备发生在准备阶段,另一方面犯罪预备在准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3)处罚原则:《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1)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原则:《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1)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的特征:

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

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处罚原则:《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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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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