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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黑龙江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告

2012-05-18 16:20:43|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政策待遇和管理服务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相关保险政策和所需资金来源,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计划和“村村大学生计划”等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教〔2009〕9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参加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3年内报考研究生,可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省内在考录公务员时,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三)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食宿条件,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并进行日常考核,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要进行专门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四)各县(市、区)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对已是中共预备党员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及时做好转正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由各乡镇党委及时纳入党员发展计划。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服务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一律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场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费、团费参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服务期满并已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六)各地“三支一扶”办公室公布联系方式,接受报名政策咨询,监督本地“三支一扶”工作落实情况。各地“三支一扶”办公室联系方式:

哈 尔 滨:(0451)

齐齐哈尔:(0452)

牡 丹 江:(0453)

佳 木 斯:(0454)

鸡    西:(0467)

双 鸭 山:(0469)

伊    春:(0458)

七 台 河:(0464)

黑    河:(0456)

绥    化:(0455)

鹤    岗:(0468)

大兴安岭:(0457)

农垦总局:(0451)

绥 芬 河:(0453)

抚    远: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451),

附:

点此进入报名系统

               黑龙江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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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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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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