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就业服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等有关党政部门的支持,切实将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积极争取有利于期满志愿者就业的新政策。
各级项目办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市场)的作用,依托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为期满志愿者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指导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要整合团内资源,组织青联、青企协等会员单位或个人为期满志愿者提供就业岗位。
开展就业服务基地创建工作。本着合作共建的原则,与积极为期满志愿者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并吸纳志愿者就业的用人单位共同探索建立就业服务的长效机制。
探索开展定向培养工作。在志愿者招募、培训和服务期间,通过举办双选会、洽谈会等形式,组织动员用人单位与志愿者进行双向选择,帮助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前确定初步就业意向,并创造条件,为确定意向的双方加强交流、增进互信和志愿者期满后到意向单位顺利就业提供帮助。
对服务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名单,由全国项目办审核统计,于每年2月底前报教育部公布,以便招生单位及时了解志愿者情况,使相关考生享受考研加分政策。
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本省招募的和在本省服务的期满志愿者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高校项目办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本校派出的服务期满志愿者。县级项目办要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努力为期满志愿者扎根本地创造条件。各级项目办要逐步建立志愿者人才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服务期满志愿者的就业创业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加强对期满志愿者的跟踪培养。
认真做好西部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对接,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择优推荐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应聘到村任职
(七)评估考核
6月,各省级项目办要依据全国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办法》,对2007至2008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各级项目办的工作成效和志愿者个人服务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1.志愿者服务期满,服务县项目办对其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服务经历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证明。
2.省项目办对下一级项目办工作的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和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评估结果抄送同级党委、政府。
3.全国项目办对省、县项目办的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招募、派遣指标和服务县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汇总项目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并抄报有关部委。
(八)总结表彰
各服务省要依据评估考核的结果,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规定进行总结表彰。主办单位将适时联合表彰优秀志愿者和相关项目办。
四、经费保障
1.志愿者补贴、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8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按月发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支持西部计划的开展。
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志愿者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由全国项目办划拨至服务省指定专户,服务省项目办统一拨付至志愿者所持银行卡中;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切实关心爱护志愿者,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适当生活补贴。
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险种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见附件4)。
2.志愿者体检费。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各招募省项目办要严格按照体检要求专款专用。
3.其它经费。各级项目办要积极争取在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服务县项目办应结合实际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西部计划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并将管理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五、地方项目
各省(区、市)项目办要参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以统筹规范、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为主要工作目标,认真梳理、规范本省实施的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协调处理好与其它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项目的关系。地方项目的实施要与全国项目统筹兼顾,地方项目纳入全国项目的表彰范围,志愿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今年地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根据实际制定,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地市以下项目办自行开展的有关项目,主办单位申请纳入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实施范围的,报所在省级项目办审核,并由省级项目办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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