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领导
(二十九)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在省,关键在县。要继续实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原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和政府都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负责把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要继续实行扶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扶贫开发的效果作为考核这些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沿海发达省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当地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三十)加强贫困地区干部队伍建设。要切实搞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组织领导扶贫开发工作的水平。采取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方式,加强贫困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由组织、扶贫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十一)切实加强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扎实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五个好”的要求,以贫困村为重点,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贫困地区的广大基层干部。要坚持党的宗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贫困地区社会稳定。
(三十二)加强扶贫资金审计。国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三十三)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为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扶贫开发的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新问题,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要制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监测方案,采用多种方法,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以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十四)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鉴于扶贫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以及对外交流的需要,要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的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改善条件,提高素质,增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三十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本纲要。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纲要提出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具体措施落实到贫困乡村。
(三十六)本纲要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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