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市继续开展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全市各级机关单位计划选调498名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及选调条件
(一)选调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2017年天津市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2016年天津市“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和2016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天津市选派)(详见《简章》)。
(二)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干部(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担任主要职务)和三好学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观念强,能够经受艰苦环境的磨练,具有吃苦奉献精神;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5.符合选调单位提出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
6.本人自愿报名,高校党组织同意推荐;
7.通过选调生考试、考察;
8.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9.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9年1月12日以前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2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2日以后出生);
10.坐落在本市高校和外地高校中的非津生源报考的,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
11.考生与选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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