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及相关待遇
1、聘用人员作为政府雇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4份。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
2、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卫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3、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 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需要个人支付的保险资金由本人承担。三年聘用期满后,纳入编制管理人员或 未纳入编制续聘人员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和乡镇卫生院职工一样,按县人社部门掌握的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政策执行。
4、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
5、聘用人员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当地;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人社局,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聘用单位。
6、乡镇卫生院聘用的医学毕业生纳入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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