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体能测评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职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选。
体检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可以复检的项目申请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能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要求执行。
凡不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以及不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体检和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察环节。凡在体检和体能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取消其体检和体能测评资格,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理。
六、考察
参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相关政策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七、公示与录用
在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环节或录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职位(计划)空缺时,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进行递补。
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结束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公安局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反映的问题对录用有影响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当出现报考人员体检、体能测评或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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