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注射剂的单位为:支、瓶。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为:安全、有效、经济。
3.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乙类。
4.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5.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
6.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为:1~2种。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8.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10.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的机构为:卫生部。
11.急诊处方的用量一般不得超过:3日。
12.医疗机构应对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的理由: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
13.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更改或者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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