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在报名时,现场提交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放体能测评通知书,凡发现与简章要求不符者、材料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因疫情原因,到现场报名的人员需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通行码。体温和健康通行码正常,方可进入报名现场。为避免人员聚集,报名现场将控制报名人员数量,请报名人员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体能测评
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历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体能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3项,分别是“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体能测评结果在测评点当场公布,三项达标的发放《面试通知书》,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受测者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在参加体能测评前,须签订《本人身体状况确认书》(附件4)。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取消体能测评资格。对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五、面试
参加面试人员应根据《面试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逾期未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
面试参照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时间每人不超过10分钟。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确定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面试的,视为放弃面试。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的视为面试不合格。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分招聘岗位,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依次确定体检和政治考核人选。同一岗位出现入围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将分数相同人员重新组织面试,按照第二次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入围。
六、体检、政治考核
进入体检、政治考核人员名单及体检公告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布。
(一)体检
体检前,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体检公告,告知体检有关事项。体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评和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公通〔2017〕30号)执行。体检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取消应聘资格;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应聘资格。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应聘。
(二)政治考核
政治考核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有关要求进行,对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近亲属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为辅警的情形。
(三)人员递补和调剂
面试成绩和体能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对应聘人员因体检、政治考核不合格,或放弃体检、政治考核、岗前培训、聘用资格的,或聘用后一年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招聘名额空缺,可从本次同招聘岗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在面试合格线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政治考核人选。
人员递补后,仍有岗位计划空缺的,可在体能测评合格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中,根据岗位要求,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
七、聘用及待遇
经体检、政治考核合格的,确定为辅警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辅警岗位工作。在职人员拟聘用的,应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与原单位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公示期期满后一个月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取消聘用资格。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期间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正式上岗工作,培训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新聘用人员工资薪酬为3500元/月,其中应急处突B、宣传助理、财务助理岗位工资薪酬4500元/月(详见岗位计划表),根据岗位特点和考核情况据实发放,试用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试用期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等待遇,提供制式服装。新聘用人员的薪酬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伙食补助。录用人员享受每年健康查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待遇。
本简章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附件: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2020年11月11日
原标题: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简章
文章来源:http://www.licheng.gov.cn/art/2020/11/11/art_11875_4760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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