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人选。体检与考察由我院组织实施。
1.体检有关事宜在我院网站通知,体检费用自理。要做好必要的事前保密工作。
2.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在具有体检资质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须经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同意后,在另同一级别的医院复检,遇到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会诊时,承担复检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结论。我院在收到复检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3.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应聘者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档案进行复审或审核。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应聘者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平时思想政治表现等,原则上以学校毕业鉴定等证明材料为准。已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单位出具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材料。未就业的应聘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社区、村委会出具其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等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义的,我院可以电话回访、函件征询或派人到应聘者所在毕业院校、派出所、社区、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六、公示与聘用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我院办公楼(敬业楼)一楼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七、招聘工作纪律
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对招聘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处理。
八、监督咨询
招聘政策和考务等事宜可咨询山西省人民医院人事处,同时设立咨询、监督电话。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政策咨询:
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招聘期间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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