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1.体检在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上另行通知。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实行。
3.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予聘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有纹身的,不予聘用。
5.拟聘用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考察
1.考察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
2.对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考察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3.考察不合格导致名额空缺的,按照该岗位考生总成绩由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考生须在招聘期间内保持通讯畅通,一天内三次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递补资格。
七、公示和聘用
(一)市招聘领导小组根据拟聘用人员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情况,按照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实行实名举报,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该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三)市公安局对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的不予聘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实习期六个月)。
(四)新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
八、薪酬标准
警务辅助人员试用实习期内发放基本工资2158元/月。试用实习期满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九、其他
(一)建立考试诚信档案。应聘人员要慎重报考,除笔试和资格审查外的其他环节放弃的应聘人员,记入诚信档案。
(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本次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上公布,请予关注。应聘人员在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政策咨询电话:(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中心)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监督电话:(乌兰察布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乌兰察布市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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